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办法出台

信息来源:admin     时间:2020-04-26     浏览: 4397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下发《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办法》,明确事业性质国有林场职工的考核原则、方式及奖惩措施。办法自3月9日起施行。

目前,全国共有国有林场4855个,其中74%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21%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5%为公益性企业,事业编制总数18.9万。

办法规定,国有林场应成立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职工绩效考核。职工绩效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权重分别为0.4、0.6。

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薪级工资、发放绩效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优秀档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享受绩效工资,优先推荐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连续达到3次以上的,优先晋升岗位等级。合格档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享受绩效工资。基本合格档次薪级工资不予晋升,2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适当扣减绩效工资,连续2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降低岗位等级。不合格档次的薪级工资不予晋升,降低岗位等级,适当扣减绩效工资,进行批评教育,所在的工作班组不得评优评先,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应当在国有林场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职工对涉及本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若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国有林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办法明确,国有林场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国有林场主管部门参照该办法组织实施。国有林场临时聘用人员参照该办法执行。企业性质国有林场可选择参照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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