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16条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发展林草产业

信息来源:admin     时间:2021-05-07     浏览: 2764次


    为打造吉林省乡村振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兴优势产业,吉林省近日实施16条政策,明确只要不破坏或非法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水土流失、不破坏林地土壤耕种层、不造成环境污染,可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空间,发展种植、养殖、森林游憩休闲等多种产业。

  吉林省明确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允许利用非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及地方公益林,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进一步放活人工商品林经营权,在保障生态功能发挥的同时,由经营主体依法、依规(标准)实行自主经营。

  进一步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在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和国有林区改革、国有林场改革任务的基础上,围绕活化林地林木资源资产,完善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机制,打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数字化林权交易管理等体系,活化森林资源资产,为社会资本搭建服务平台。

  加快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基地建设。通过落实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或对第一轮退耕还林地进行林相改造,积极建设红松、核桃等优质乡土木本油料产业基地和林下经济基地。允许产业基地合理利用林地空间建设辅助设施。

  提高林区各类资产的利用率。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通过“点状供地”等方式,盘活林场林区闲置建设用地,鼓励充分利用林区内闲置场地、房屋发展生态旅游康养、林产品加工和各类服务业;企业或国有林场经营使用的生态保护、森林经营、科研、监测等固定基础设施,可在闲置期间开展服务活动。

  落实林草产业发展用地和税费支持。重点林草县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林产品产地初加工和森林旅游康养产业项目;社会资本、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享受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对从事林下种养和经济林种植、林产品初加工的经营者,按相关规定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购置农机补贴范围内各种生产设备的,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鼓励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允许造林主体依据《造林技术规程》国家标准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自主确定造林密度和树种搭配;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治理达到50公顷的,允许利用不超过3%、最大不超过15公顷的治理面积,开展种植、养殖、森林游憩休闲等产业。

开发利用林草资源,须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影响进行事前评估论证。对于人工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不破坏生态”和“合理利用”为自主经营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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