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林木种苗质量稳中有升

信息来源:admin     时间:2018-11-27     浏览: 4710次


2018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广东、广西、贵州、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14个省(区、市)及吉林森工集团、龙江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重点抽查,同时部署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等17个省(区、市)和森工(林业)集团进行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

10月1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报了2018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从抽查的总体情况来看,全国林木种苗质量稳中有升,但仍有一些省重视不够,种苗质量管理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导致种苗质量偏低,制度落实不到位。

抽查结果显示,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92.4%,与2017年的86.7%相比,提高了5.7个百分点,不合格指标主要是生活力、含水量和发芽率。苗圃地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3%,与2017年的91%相比,提高了2个百分点。造林地苗木苗批合格率为87.9%,与2017年的91%相比,下降3.1个百分点,主要不合格指标是苗高、地径、胸径和根系。

一、存在问题:

通过此次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发现,当前,全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还存在种苗管理部门对种苗质量管理工作不扎实,造林单位对种苗质量不重视,许可、标签、档案、检验制度落实不到位,地方林木种苗标准制修订工作滞后等问题。

1、种苗管理部门对种苗质量管理工作不扎实。部分地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仍然存在侥幸心理和应付思想,没有真抓实干,而是得过且过,敷衍了事,种苗质量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一些地区种苗质量不高。一些地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落实不到位,学习、宣传、培训和指导不够。首先,部分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人员对种苗法律、法规、标准缺乏了解,不能有效地起到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其次,种苗管理部门下基层调研少,监督检查少,对管辖区域内种苗生产经营者心中无数,更谈不上指导和服务。此外,主管部门对种苗从业人员宣传和培训不够,多数种苗生产经营者对种苗法律、法规和标准知之甚少,凭经验生产经营,有法不依、有标准不执行现象依然存在。

2、造林单位对种苗质量不重视。部分造林作业设计没有对良种使用、苗木规格提出要求,对苗木质量重要性认识不足,此次抽查有55%的造林设计没有提出良种或种苗质量要求,所抽的甘肃省、青海省全部以及辽宁省、黑龙江省大多数造林作业设计中均未对使用良种提出要求。部分造林设计中对良种使用和苗木规格虽提出要求,但有30%的造林单位在造林时未按造林设计使用苗木。同时,部分造林单位购苗随意,没有与卖苗单位签订购苗合同,也没有索取保存证明种苗来源和质量的标签、许可证复印件,使得出现苗木质量问题难以追溯。

3、许可、标签、档案、检验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表现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不规范,部分地区仍在使用旧版许可证,同时存在越级发放、超范围发放、随意涂改等现象,如黑龙江省五常市中心苗圃等11家单位由地县林业局越级发放生产经营良种的许可证;部分许可证填写不规范,许可证编号、生产地点、注册地址、有效期等事项不按规定填写,如山西省静乐县国营落叶松种子园等4家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填写为3年,辽宁省朝阳县哈脑苗圃等6家单位许可证的注册地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还存在标签内容填写不规范,标签内容与销售种子情况不符,漏盖或者错盖公章现象。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档案,档案内容不齐全、生产经营记录简单。同时,部分单位没有开展自检工作,存在自检程序错误、抽样强度不够、甚至存在没有检验原始记录现象。

4、地方林木种苗标准制修订工作还存在滞后问题。随着全国造林绿化主阵地变化,特别是林业高质量发展,生产和使用抗逆性强的乡土树种苗木、珍贵树种苗木、景观树种苗木造林比例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标准制修订相对滞后,尤其是地方标准包括的树种偏少、规格不全,出现了苗木质量评价无标准或者有标准但操作性不强的现象,难以满足苗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需要。

二、整改要求: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要求,各地要将在此次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种苗案件查处的重要线索,组织力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单位所在县,省级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项目投资调控,对问题突出的要依法查处,并将整改和查处情况于2018年11月底前报送。同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还提出了4点整改要求。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种苗质量管理。林木种苗是林业现代化建设乃至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造林成效和森林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生态安全种苗为先、国土绿化良种为本”的理念,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在国土绿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各项制度,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能力建设,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管,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

2、做好衔接,不断强化种苗使用环节的管理。通过完善种苗招投标机制,将优良品种、适生种源作为招标采购的重要内容和标准,杜绝“唯价格”标准采购种苗。造林作业设计要明确良种使用和种苗质量要求,并作为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确保造林绿化的高质量高水平。要严把造林苗木质量关,严格按造林作业设计要求使用苗木,严禁无证、无签和质量不合格的苗木上山造林。要指导和督促造林单位或个人建立造林使用种苗档案,强化合同意识,购苗时索要许可证复印件和标签,实现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管理。

3、完善法规,深入落实种苗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配套法规、标准。要加强许可事后监管,定期对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要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正确填写和使用标签,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要制定和完善种苗生产、质量管理、质量评价等技术标准,尤其要加强地方特有树种和各类规格苗木的标准制定工作。

    4、加强宣传,突出抓好种苗从业人员的培训。各地要继续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配套法规、标准的宣传培训力度,建立林木种苗法治宣传的长效机制。不仅要深入开展对各级种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种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提高其指导、监督和服务能力,还要加强对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植树节、消费者权益日等重大节日和种苗展销活动,广泛宣传,提高其依法从业意识,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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